被繼承人所遺國外債務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梅山鄉梅先生詢問:最近經濟大環境不佳,我父親為事業積勞成疾,不幸於日前過世,聽說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我父親之前向銀行借款,遺留有國內銀行債務3,500萬元及向美國銀行紐約分行借款之債務2,000萬元,是不是都可以扣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又同法條第2項中段規定,被繼承人遺留之未償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所以,梅先生父親遺留之國內債務,如果有確實證明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在美國的債務,因係國外發生,依上揭法條「被繼承人遺留之未償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之規定,不能扣除,也就是說,梅先生父親所遺留的債務可以扣除的是3,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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