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新學期的開始,各級學校多已完成營養午餐及各項學生用品之招標事宜,然而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於收受學校代向學生收取之營養午餐款項時,以學校為買受人,據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學校,不得僅開立普通收據或免稅發票。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經營機關、團體之午餐供應,雖然進項來源多為免稅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惟經加工後已成為應稅貨物,除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發票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倘若營業人有短、漏報銷售額或僅開立普通發票、免稅發票的情形時,除應就漏開發票部分補繳稅款外,還要依營業稅法規定處1至10倍之罰鍰。
該局最近發現轄內某營業人於89年至91年間承包5所中、小學校之營養午餐業務,均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而僅開立普通收據或免稅發票向學校請款,藉以逃漏稅捐,經該局依營業稅法規定查處後,該營業人共計漏報銷售額約650餘萬元,除需補繳本稅32餘萬元外,尚需加處90餘萬元之罰鍰,真是得不償失。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儘速自行檢視是否有依規定開立發票,如有因一時疏忽而發生漏開或短開情事時,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行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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