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原列報之相關科目錯誤,應即時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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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相關費用及損失科目誤植致有錯誤,業經簽證會計師發現者,應即時辦理更正申報,如有應補繳稅款時並應全數補繳,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明知有申報錯誤情事而不予辦理更正申報者,縱然所列報之全年所得額係虧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予處罰,此等應辦理更正申報而怠於辦理之疏忽行為,其原結算申報虛列費用或損失之情事仍然存在,其疏忽行為雖非屬以詐術或以不正當方法等積極行為逃漏稅捐,惟屬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致短漏報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近日最高行政法院作成97年度裁字第00802號裁定,對於納稅義務人因上述情事致虛報其他損失774萬餘元,卻未於事後辦理更正申報,經本局查獲處罰鍰192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等過失行為應予處罰,並駁回納稅義務人之上訴。該局呼籲,更正申報手續簡便,如果怠於辦理更正申報之疏忽行為導致日後受到國稅局處罰,因小失大實屬不值得,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