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因繼承免稅後承受人於5年內出售時應追繳遺產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小張繼承父親所遺免徵遺產稅之農地,因一時急需現金又不諳法令規定,於農地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期間內售予他人,致無法於國稅局通知限期恢復農地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遭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因承受人將該土地移轉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除移轉原因符合上開款項後段但書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之列管期間是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並提醒繼承免稅農地之繼承人,於列管期間內要繼續作農業使用,切莫大意,以免遭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