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無農地免徵贈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老陳與老周合資購買農地一筆,約定各擁有土地持分1/2,該土地先登記於老周名下,2年後老周應老陳之請求將土地所有權應屬老陳所有部分過戶與老陳之子-小陳名下,經國稅局查得核認老陳對小陳之贈與,核課贈與稅,由於課徵標的為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無農地免徵贈與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老陳與老周合資購買時,將土地所有權全部登記於老周名下,在未辦理移轉登記老陳應有持分權利與老陳之前,老陳並非該土地之所有權人,老陳所有只是對老周之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也就是說老陳將其對該土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讓與小陳,並非有農地贈與行為,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農地免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