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符合免稅,所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無須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張小姐來電詢問,申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是否一定要為繼承人或贈與人,才得以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係在證明所申請之農業用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俾供持憑以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以滿足遺產及贈與法有關農業用地免徵遺產或贈與稅規定之要件;縱使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並非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影響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認定,因此,持憑有效期限內之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事宜,應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