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子女受領之教育獎助金非撫恤金或死亡補償,不屬於免稅所得,須依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族子女受領之教育獎助金,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所領取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或同條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無免稅所得規定之適用,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漏報取自甲公司對其子女之教育獎助金新臺幣(下同)1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歸課A君綜所得稅,A君不服,主張該獎助金為配偶過世後公司給予之死亡賠償,不屬課稅範圍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再審判決意旨略謂,免稅所得限於法令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使得享受免稅之優惠,如非法令明文所定之免稅所得,即須依法申報所得稅,教育補助費解釋成死亡補償之一種,並無所據,尚非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所規定之免稅所得法定事項;另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係針對「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之規定,而系爭補助並非屬遺族撫恤金性質,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將之解為其他所得而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問題,駁回A君再審之訴。

該局呼籲: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為免稅所得,但遺族子女受領之教育獎助金非免稅範圍,依法應申報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