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為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編製移轉訂價報告,如係採用可比較利潤法者,其利潤率指標又多了一項新選擇。財政部於97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1020號函核定「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其定義為: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成本或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第4項規定,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包括營業資產報酬率、營業淨利率、貝里比率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利潤率指標。為考量製造型之營利事業或服務業,其產出績效與投入之成本及營業費用密切相關,而現行法令規定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尚有不足,經參考韓國、新加坡、加拿大及美國之相關法規及實務上之做法,核定「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為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用「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之計算過程中,不需區別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排除因各國會計原則差異,而影響可比較對象之選定,可增進營利事業取得未受控交易資料之可比較程度及其所使用之資料與假設之品質。此外,我國移轉訂價制度尚在起步階段,增訂國際間普遍採行之課稅規定,亦有助於我國移轉訂價制度與國際接軌。如果有任何移轉訂價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