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支出抵稅,應符合條件確實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該局說明,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1億4,000餘萬元,惟查核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提供各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6,897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2,069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徒增?納雙方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