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其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同,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計算折舊費用。
該局表示,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第3199號碼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同項設備號碼第3193號之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次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某診所於94年初購買醫療使用之設備600萬元,於計算折舊時,誤以5年提列,每年折舊100萬元,經該局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應為75萬元,超限25萬元予以剔除。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者,申報醫療用之設備,其折舊之提列,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