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返還請求權與直接贈與農地之標的不同,不適用免納贈與稅的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予子女可以免納贈與稅,但贈與標的如果是土地返還請求權,則不能享受免稅優惠,該見解獲最高行政法院認同。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86年間出資購買農地並借名登記在親友乙君名下,乙君再於91年間無償將該筆農地移轉登記予甲君之子丙君,案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1百多萬元,甲君主張其贈與農地予丙君,免納贈與稅,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分別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民法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君雖實際出資購買農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惟在該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甲君以前,甲君僅取得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甲君將其對乙君之土地返還請求權贈與其子丙君,另丙君也無償接受移轉登記,就有允受該筆土地返還請求權之事實,本件贈與之標的既然是土地之返還請求權而非土地,自無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況甲君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並享受免稅優惠,可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再申報贈與農地予其子,此種移轉方式可享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優惠,惟須受5年內不得變更為非農用之限制,甲君不循此途徑辦理,逕由乙君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君,顯示甲君從無借農地使用之限制以獲得稅捐優惠之意,國稅局依法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並無不合。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下一代並享受免稅優惠,應循合法管道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受農地農用5年列管限制,否則贈與人將會被補徵贈與稅,故贈與人在移轉農地前應審慎評估是否有贈與稅的負擔,以免被課徵未預期到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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