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醫療、診療、手術費單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各醫療院所收取非健保給付範圍之掛號、醫療、診療、手術等費用所書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每件按千分之四稅率,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日前有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反映,許多醫療院所所書立之收據常未貼用印花稅票,或者將自身書立收據應負擔之印花稅轉由就診民眾自付情事,造成民眾諸多困擾。因此,要求各稽徵機關加強稽查。
稅務局特別呼籲轄內各醫療院所對於向就診民眾收取掛號、醫療、診療、手術等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務必依法自行繳納印花稅,切勿要求民眾自付;而民眾如遇醫療院所有上述違規漏稅情事者,可撥打該局檢舉電話089-232132或提出書面檢舉。該局近期亦將針對轄內各醫療院所書立之單據加強勾稽查核;如經查獲有逃漏稅事實者,則將依法處以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