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欲變更者,須於11/30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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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可變更原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惟須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6個月內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所稱納稅義務人,係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因此,結算申報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即係稽徵機關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依此規定,若欲變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97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逾期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92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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