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大陸親屬為何需逐年檢附海基會驗證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許多民眾感到疑惑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大陸親屬與申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並無不同,為何每年均需檢附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申報扶養大陸親屬雖與申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沒有不同,不過因大陸地區之戶政及各種文件核發制度與臺灣地區不同,且無法經由?政部戶役政系統勾稽戶籍資料,除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証之親屬關係証明文件外,為證明受申報扶養之親屬仍存活,必須逐年提示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供審核。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曾依上述規定申報扶養大陸親屬,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該名親屬嗣後年度來台探親,民眾申報該探親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至於無來台探親之年度,則仍應逐年檢附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91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