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漏報取自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民眾因為理財或其他因素,而將自有資金借給他人所收取之利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該利息所得合併計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另該利息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故無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即不能計入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私人間金錢借貸所收取之利息,記得要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繳本稅外,還會被處以罰鍰。【#91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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