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不涉及課徵贈與稅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民法有關應繼分之規定,其目的係在於發生繼承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需與其應繼分相比較,自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
該局近一步表示,由於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之遺產淨額協議分割,故繼承人縱未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其差額亦不涉及贈與。但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若該繼承人繼承之遺產較其所墊繳稅款少者,且其他繼承人未另行償還,該繼承人顯然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依財政部89年11月27日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釋規定,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如有以固有財產繳納遺產稅者,必須先從遺產中取得墊繳之遺產稅後再協議分割,以免未分配到遺產反而要繳納贈與稅。【#91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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