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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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於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3個月)處理,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發現部分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常誤以為已向國稅局查證並無欠稅,租稅義務業已完結。但經過一段時間後,當營業人接到國稅局就廢止公司登記前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之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補徵營業稅款通知時,才向該局主張該剩餘之存貨或固定資產,已無價值或拋棄處理,而營業人此時已無該存貨或固定資產,卻又無法提示其報廢之證明文件,徒增雙方之困擾。
該局表示,營業人於清算期間內,應檢視廢止公司登記前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有無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其有剩餘存貨或固定資產而須報廢者,應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報備,否則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再次呼籲,營業人亦應同時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90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姚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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