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拍賣時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查調其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時,發現有1筆財產交易所得,林先生表示該房屋96年度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所得已全數償還銀行貸款,怎麼可能還會有所得,何以國稅局要歸課其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林先生所有之房屋雖遭法院查封拍賣,依財政部66年11月2日台財稅第37365號函釋,仍應依上開稅法規定,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林君主張確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檢附該房屋拍賣之價額及原始取得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辦理更正。【#90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郭金鶯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