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其購屋貸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左營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97年9月購買的2間房屋打通自住,並以該2屋向銀行貸款,明年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2間房屋的利息支出是否都可以列報扣除嗎?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90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令〉
國稅局強調,借款利息之收據請妥善保存,至明年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憑以申報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才能享有節稅權益。【#90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史麗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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