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限制出境逾5年而解除限制者,其欠稅仍得繼續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97年8月13日新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故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滿5年後,稅捐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解除限制。不過應注意的是,上開規定僅係解除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並不代表其欠稅亦可免除。相反的,其欠稅若無其他更正註銷原因,原已繫屬行政執行處者,仍得繼續執行;若其欠稅原未繫屬行政執行處但未逾徵收期間者,稅捐機關仍得繼續追償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