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符合免稅要件者,可向本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媒體大幅報導臺北縣及臺南市地下自用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之相關新聞,引起民眾關注並誤以為地下自用停車空間應免徵房屋稅,紛紛來電查詢或要求退還其溢繳之房屋稅。
該局對此提出說明,地下室停車位除須自有外,尚須符合自用停車且無出租收費等情事,始可免予課徵房屋稅;如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又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因此,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符合免徵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局查核認定,非自始即可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人應負申報協力之義務,地下停車位如為自用,無出租營業情形,符合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如尚有任何疑問,請電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