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8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153231號令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欠繳稅款限制出境門檻雖已放寬,惟欠稅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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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已於97年8月15日公布生效,修正後限制出境的門檻,個人欠稅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另外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欠稅由75萬元提高到15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由1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除提高限制出境欠稅金額達一倍外,也增加限制出境期間不得超過5年之限制。此次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該局詳細清查全部限制出境案件,凡未達修正後限制出境金額或已逾五年期間之限制出境案件,即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解除出境限制。提醒納稅人,如有欠稅仍應儘速繳納,欠稅人雖因修法而解除出境限制,惟本局仍將繼續追繳其欠稅,清查所得、財產資料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因解除出境限制而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