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係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係就轉賣或移用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因此,如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號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包括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即應處罰。
  
  地方稅務局呼籲,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不可以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罰鍰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