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有小屋換大屋的規劃,不論是先買新屋或先售舊屋,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是一種不錯的節稅方法。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由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該新購的土地地價高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限額內,申請退還。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辦理重購退稅後,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原來退還的稅款將會被追繳回來,那就很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