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價稅係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所有權人有變動,此時如何確認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呢?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例如:某甲於9月1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某乙,則某甲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若某甲於8月1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某乙,則某乙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指出,例外情形如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或拍賣取得者,自原因發生日即取得所有權,不以8月31日是否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
  
  明瞭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後,若今年有買賣土地的民眾,於收到該局所寄發的97年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先核對繳款書上列印的課稅土地清單(限於篇幅只印28筆以內土地清單)內容無誤後,就可安心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