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如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當信託行為成立時,若土地為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土地移轉於受託人時,視為形式上的財產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仍須課徵地價稅,以受託人即信託業者為納稅義務人。不過課稅方式將視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是否為委託人本人而有所不同: 一、 受益人為委託人: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課徵地價稅,就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二、 受益人非委託人且該受益人已確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土地應與該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述方式計算該土地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