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接到繳款書時,可否補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曾小姐詢問:本人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自行依照列舉扣除規定計算無應繳納稅款,故未申報,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繳稅通知單,可否補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一律按標準扣除額認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者,自行計算所得後縱無應繳納稅款,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否則,將來稽徵機關核定時,只能減除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的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均不得自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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