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課稅業經行政院核定自99/1/1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業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該局說明,基本所得額即為最低稅負之稅基,係據以計算基本稅額之金額,於個人部分,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以97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為例,應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1、保險給付: 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 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2、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3、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4、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600萬元以後,再乘以20%。而一般所得稅額則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減除申報的投資抵減稅額後的餘額。當個人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