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8月15日起欠稅案件之限制出境規定有了大變革!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在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修正前,因欠稅已被財政部限制出境者,是否符合新修正規定而得以解除?
該局說明,依97年8月13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同法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該局進一步指出,對於修法前已限制出境之案件欠稅金額未達新標準(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及限制期間已逾5年之案件,國稅局已主動清理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解除限制出境。由於符合條件得以解除出境案件甚多,需要一段辦理時間,如有急需出國之民眾,請先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辦理情形。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甚至遭限制出境,不但造成金錢損失,更徒生出境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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