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其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係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係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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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