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給付租金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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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個人出租房屋給公司,該公司於年度進行中倒閉,因負責人已不知去向,房東於次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是否一定要申報,又公司已扣繳之稅款如何方能退還或抵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指出,個人將房屋租予營利事業使用,該營利事業已依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將租賃所得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後,如因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於年度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出租人可以代營利事業(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於該書表之扣繳單位簽章處簽名加蓋出租人印章,同時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房東即可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稅款得抵繳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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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