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如何開立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承租房屋為數人共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租金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俾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租金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甲君持分二分之一,乙、丙君各持分四分之一,96年1月1日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每月租金20萬元,並按10﹪扣繳稅款2萬元,A公司開立96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持分分別填發扣繳憑單,甲君租金收入給付總額120萬元,扣繳稅額12萬元,乙、丙二人租金收入給付總額各為60萬元,扣繳稅額6萬元。惟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甲君亦據以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240萬元,扣繳稅額24萬元,乙、丙兩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之租金收入。案經稽徵機關依據乙、丙兩君之持分比例予以核定租賃所得,為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須重新更正核定甲君之租賃所得。
該分局呼籲,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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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