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5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增加全民健保保費列舉扣除額,但該項扣除額並不包含公保、勞保等之費用金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近日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96年5月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保險費費用列舉扣除額為何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自95年度起適用全民健康保險費申報列舉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該局發現,納稅人經常將服務機關單位填發之員工自行負擔繳納之公保、勞保、農保及全民健保等保險費用全部申報於該全民健保扣除額欄項,顯不符規定。前述公保、勞保、農保等之保險費用應歸類申報於一般人身保險費一般欄項,每人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請儘可能申報正確,以避免補稅之情形發生,減少徵納雙方爭執及不必要之困擾。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