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災民租稅 可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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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瑪都颱風帶來超大豪雨,重創南台灣,在災民遭受惡水為患與財產重大損害之際,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救災之餘,如有因遭受災害有實際繳納困難,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於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表示,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適用對象條件有3類: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須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之各稅項下,自行下載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可達3年,稽徵機關將視民眾災害狀況,積極協助辦理其延繳或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呼籲,經國稅局審酌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並限10日內一次繳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鄭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10008-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