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扣除557萬元(94年以前為500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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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