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稚園兼營才藝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之薪資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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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法立案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惟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之教師薪資,非屬免稅所得,應依法辦理薪資所得之扣報繳事宜。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老師教授音樂、美勞等課程,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免稅所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經營托兒所、幼稚園之業者如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除收入需誠實申報外,其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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