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作外幣存款產生之匯兌收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個人選擇以投資外國貨幣,賺取匯兌價差的方式來理財,究竟匯兌所產生之收益,應否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外幣所賺取之匯兌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幣存款之收益來源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本金所衍生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因存入和提出時點不同,匯率波動所產生之匯兌收益。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此部分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新臺幣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至於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外幣存款為理財方式時,應將換匯、結匯、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妥善保存,以免因漏報且無法舉證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處以罰鍰。【#92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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