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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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郵政定期儲金之利息所得。原因係一般民眾誤以為只要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給付之利息都是免稅所得,所以不用申報。
該局表示,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個人於中華郵政公司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而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中華郵政公司則不給付利息;惟若將款項存入中華郵政公司並以定期存款方式理財者,經按郵政定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將自中華郵政公司領取之定期儲金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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