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繼承人因為不打算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而跑去向國稅局主張:我要拋棄繼承。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繼承人若想要辦理拋棄繼承,應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通常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並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另外,繼承人如果因為不知道拋棄繼承的時限規定,而錯過拋棄繼承之主張,亦應向法院聲請,稅捐稽徵機關並無此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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