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使用發票之批發業營業人,若因規模縮小改為零售業,是否可申請改為免用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經營批發改為零售且每月申報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為擴大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營業人,雖因經營不佳(或其他原因)自批發改為零售,且其申報之營業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有疑問請洽:第三股刁股長,聯絡電話: 07-6260123 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