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疏忽登錄錯誤而發生短漏報進銷項稅額時,可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使用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因疏忽登錄錯誤而發生短漏報進銷項稅額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經查明無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情事,而屬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比率超過5﹪,但在7﹪以下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所以當比率超過7﹪以上時,即無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
岡山稽徵所強調,營業人多使用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不但可以節省用紙成本及人力,並且可避免因一時疏忽登錄錯誤而遭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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