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無償借與他人 是否應申報租金收入核課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多數民眾了解個人以房屋出租必須申報租金收入,但如果是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因未收到租金是否應申報而產生疑慮,該分局特別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她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
該局舉例說明,(一)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尊親或子女做營業使用或無償借與公司及事務所使用,二者雖為無償使用,仍應計算租金收入申報所得稅。(二)至於個人將該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這份契約書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確認,否則仍應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金所得。民眾財產如有出租或屬無償出借情形,仍請依上述規定誠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到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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