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外務員自用車可認列營業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仁武鄉吳小姐問:我們公司利用外務員自有之車輛拜訪客戶,是否可由營利事業負擔相關費用?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如有疑問請洽:第一課陳小姐, 聯絡電話: 07-7404001 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