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費用之釋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設置獎學金,獎勵對象只限員工子女,且必須要訂有學業、操行成績的請領標準及申請辦法,受領人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公司也才可以按「其他費用」項目列支,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指出,公司獎勵的對象如為客戶及股東子女,不論是否已明訂學業、操行成績需達到一定標準才能申請的條件,都不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或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公司不可以將所支出的獎學金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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