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所獲利益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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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予第三者,其間民眾所獲之利益,參照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3年間向乙君購買土地5,000萬元,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將該筆土地出售予丙君6,000萬元,認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之利益1,000萬元核屬其他所得,依前揭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出售該土地權利時,所獲之利益係屬其他所得,而非屬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出售年度之所得,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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