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要誤用上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應繳回銷燬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如取得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其發票上列印之所屬月份與實際開立之月份不同,可否兌獎。
該局說明,由於稽徵機關近年之積極推廣,以及商家自身為求簡化開立發票手續,目前使用收銀機之營業人已漸漸普及,例如:加油站、便利商店、書局及餐廳等等。又非當期之統一發票,非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得開立使用。惟每到月初時常有商家員工誤將上期剩餘空白月份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予消費者,除前揭營業人係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除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外,將遭補稅處罰。另商家如因營業情況佳,致月底時其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商家亦可向其所屬稽徵機關報備,提前使用下期統一發票,上開買受人則仍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該局呼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對其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該期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以免誤用受罰。另營業人及消費大眾皆請注意相關之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