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自11月3日起開始加徵滯納金,請把握最後繳納期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年10月份開徵之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最後一天為10月31日,今年11月1日至11月2日為例假日,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休假無法代收稅款,故請納稅人於10月31日(星期五)前繳納,若遲於11月3日(星期一)後繳納就須加徵滯納金。 該稅務局說明,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將被加收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若是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例如A公司有一輛汽缸總排氣量11149c.c.的營業大貨車,其下期使用牌照稅應繳8,100元,但一時疏忽遲於11月3日繳納就必需加徵1%滯納金81元,若遲於12月1日後才繳,則將加徵15%滯納金1,215元,請車主把握最後繳納期限,儘速繳納。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將無法使用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存簿轉帳或至便利商店等方式繳稅,僅可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