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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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無論是依稅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而處罰之罰鍰,都不能列報為費用,否則將被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該法條是規範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劃分,而各項罰鍰,並不是正當支出項目,也不屬於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當然不准減除,但納稅義務人常誤以該法條所謂「各項罰鍰」係單指稅法上規定的罰鍰,仍有列報其他罰鍰為費用的情形,或認為只要是公司有實際上的支出,並取得憑證就能列報費用,這是錯誤的觀念。

國稅局強調,上述條文中「各項罰鍰」雖未具體詳述其定義,容易產生錯誤解讀,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已明文規定,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皆不予認列,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不要將各項罰鍰列報為費用,以免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