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民宿業,得否免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釋: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休閒旅遊風氣盛行,在政府的鼓勵及推動之下,國內目前合法登記之民宿業迅速發展,飯店及旅館已不再是住宿的唯一選擇,許多具有特色的民宿於假日時可說是一房難求。民宿業者除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外,務必請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