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以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為核認依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有關「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核認依據,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如納稅義務人係顧念親情,而資助部分資金以協助度過生活難關,仍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94年度列報其他親屬A君(兄嫂,55年次)之免稅額,因A君不符合受扶養親屬規定,予以剔除。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A君以共同生活為目地互相扶持,只是盡微薄力量以維持家庭之和諧,請准予追認免稅額。該局以A君94年度已年滿41歲,但未滿60歲,不符合受扶養規定,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注意受扶養親屬之年齡,要未滿20歲或滿60歲,避免上述情形發生而遭補稅,引發爭議。